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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刘志刚
面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新阶段,招远市民政局出台了《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从登记备案、服务监管、安全监管、从业人员监管、行业部门监管、奖惩评价等方面,明确行业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,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新型监管模式。
《办法》中明确了监管的主体及职责,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遵循“市委市政府统筹、各镇(街道)负责引导和支持、各部门联动协作、养老机构合法经营”的宗旨,旨在建立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信息共享、科学高效”的综合监管机制。
细化监管内容。强化备案后的监管衔接,实现登记与备案同步,及时将已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。明确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事项,从登记备案监管、服务监管、安全监管、从业人员监管、用地设施监管、资金监管、突发事件应对监管、服务主体退出监管、其他监管9个方面,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,牢牢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。
优化监管方式。建立市、镇(街道)联动、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。坚持行政执法与多元监督相结合,营造政府主导、机构自治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“四位一体”的监管格局。坚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。根据检查结果每季度对养老机构进行排名,并通过政府公众平台等途径进行公示,倒逼机构提高自身管理水平。
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沟通不畅、职责不清等问题,《办法》明确了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,对于无证无照、违法违规经营养老服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。
《办法》立足招远市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多但小而分散等实际情况,对上位政策进行细化充实,全面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成立、运营、退出流程。有效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,严惩欺老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《办法》要求各单位要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定量考核,招远市民政局每季度进行汇总排名,通过政府公众平台等途径进行公示,约谈排名靠后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。增加一票否决机制,对出现严重违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养老机构,取消其当年年度星级评定及资金奖补申请资格。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,要求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责任,设置违法失信信息在线披露等制度,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新型监管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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